款无序、乱集资等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因基层干部随意收回承包地、随意批地以及集体资产流失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滋生着腐败。这些问题造成了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与农民之间的不信任,各种形式的冲突有所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突发事件。
消除上述不稳定的因素,就要依法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的是,要构建新型的权力关系。依法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干部的权力由来源于上级机关,对上级负责,转变为真正来源于社区成员,真正对社区成员负责。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安徽考察农村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财产所有权和民主权利。保持农村稳定,必须用法律来切实保障农民的这些权利。
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在依法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方面进行了探索。从1982年开始,陆续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原生产大队也陆续改为“村委会"。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吸引农民参与公共事务,让9亿农民当家作主,是一场伟大的改革实践。这种基层民主,有利于在农村最基层建立新型的权力关系,有利于农村地区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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