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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8-10-7 22:42:05  发布人:feizh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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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进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问题的主流话语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二十多年前,虽然也存在可以构成社会热点的社会事件,但是由于当时的传媒还没有今天这样发达,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结构还比较封闭保守,社会中很少有重大的社会事件,偶尔有也因为常常被当作政治问题、道德问题被处理,或者由于事件细节难为人知而无法引起有效的讨论。特别是司法事件,在强烈的政法传统和政法话语中,不可能被人们当作一个公共话题来讨论,而当时职业人的近乎不存在、法学的政治化也不可能支撑起一个广泛的强有力的法律话语体系,尤其是法律技术上的话语体系。当时的法学话语基本停留在书本上,主要是一种政治话语,最多也是一种政法话语或道德话语。[1]随着社会和政治的,法治实践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外法律的引介,西律理念日益被中国法律人接受,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也被立法吸纳,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都有长足的发展,法律职业也不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理论的话语已经从书本走向了社会实践,并日益弥散,构成了当代热点社会问题公共话语的一部分,甚至最庞大最有力量的一部分。这种话语常常构成了对社会实践的制约,不管这种制约是基于实践策略的考量,还是基于对所谓“真理”的认同。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近年来发生的系列社会事件中。 字串8

  今天,我们应当在经验上考察社会问题,结合条件和制度环境来分析社会事件,而不是陷入抽象的大词和脱离语境的无休止争论中。要勾勒当前中国法学的轮廓,辨识其知识谱系和话语基础,就必须在法律话语和实践的互动中考察“行动中的法”,必须从法律人和大众媒体对特定社会热点事件的评论话语中考察其运用的法学知识,辨析其背后隐含的法学理论。借助一个具体的法律事件——佘祥林冤案和围绕这一事件的法律话语与法律实践,本文试图梳理知识分子和法学学者在思考和分析这一具体法律事件时的逻辑及其背后的法学理论,以及这一逻辑对法律实践的实际。经过梳理,我发现,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法学话语大致是一种个人权利至上和程序正义至上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这种理论得到了知识分子的普遍认同,并在媒体的宣传下,似乎成了全国人民的一致声音,并有意无意“压迫”着公检法等实务部门甚至党政领导承认其合法性。然而,我的也表明,这种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存在诸多缺陷,不仅理论视野过于狭窄,过分强调一些关键词,而且充满对实际法律生活的想像和对法律事实的任意切割,缺乏对司法和执法的制度环境、社会条件的全盘关注,缺乏对特定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司法的同情和理解,表现出很强的教条主义倾向和泛道德化情绪。[2] 字串2

  我的这一分析进路背负着巨大的风险,不仅容易在研究方法上被人指责为以偏概全,还可能在道义上被人指责为毫无同情心,甚至可能被人指责为反法治。这些都不要紧,也许我的判断是错的,但如果我的分析对我们在分析社会热点问题时保持冷静的心态还有一点点帮助的话,我的努力就没有白费。

  二、佘祥林冤案及公检法机关的反思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的亲属怀疑张是被佘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认定这具女尸就是张在玉,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因行政区划变更,1997年11月23日京山县检察院向荆门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佘继续不服上诉,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佘祥林杀妻案被证明是个冤案。之后,这个显而易见的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公检法机关还对社会舆论作出了回应,对冤案进行了主动或被动的反思。3月29日,荆门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佘祥林案进行再审。3月30日,荆门中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京山县法院重审。同一天,湖北省高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了避免佘祥林冤杀的经验教训。[4]4月4日,荆门市委书记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表达了歉意,表示一定要处理好这起冤案,严肃查处涉案干部,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国家赔偿。[5]4月6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作出批示,要求荆门市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政法委汇报情况;荆门市和京山县相关部门就善后问题展开各项工作,湖北省检察院也派员进驻京山,对佘案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佘祥林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新闻发布会上总结和归纳了佘祥林案的经验教训。[7]5月2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关于佘祥林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8]7月19日召开的湖北全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反思和剖析了佘祥林冤案,省政法委书记也谈及了佘案的教训,并要求全省政法机关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案件办成“铁案”。[9]7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检察院要求所有检察院认真讨论佘祥林案等5个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由于的确出现了冤案,一方面出于纠正错案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自身形象,重建司法在群众面前的权威,公检法机关作出了积极纠错、吸取教训的姿态和行动。此外,还作了一些别的“努力”。如冤案最初被发现时,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表示:“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11]当年负责办理佘案的京山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也否定存在刑讯逼供:“像这样大的案件,我们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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