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私营企业主同时还从事科技工作,兼有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双重职能,则是倍加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必然创造倍加的价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主的上述两种职能是交织在一起的,并由一个来承担,但这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过程中加以定性区别。
七、深入认识的焦点:价值的创者与助者宜分开
由于种种原因,在深化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存在一错误看法,如“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科技价值论”、知识价值论”、“资源贡献价值论”等等。其中争论的焦点是生产资料即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原因似乎是将商品的价值与财富(使用价值)混合在一起,混淆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混淆价值创造与价值创造的条件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创造价值,并不是不需要其它条件的帮助,换言之,主全创造价值,它需要客体的帮助。因为劳动者不可能凭空生产价值而必须借助于物质条件。这正如马克思在讲到雇工经营的商品经济的价值创造和增值的时候所说的,“要使资本的一部分变成劳动力而增值,就必须使资本的另一部分变成生产资料。要使可变资本起作用,就必须使根据劳动过程的一定的技术性质,按相应的比例来预付不变资本”。因为只有生产资料这样的物质形态,才能“使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量得以固定在上面”。⑨由于价值客体均是有限的,都有主人,从而使用这些稀缺资源,必须有偿使用,给予报酬。总之,一句话,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
。而生产资料等物质要素虽然本身不创造价值,但它既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又是价值创造的条件。因此,在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过程中,价值的创造与价值创造的条件,价值的创者与助者宜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