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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机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8-7-19 22:19:46  发布人:feizh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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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共计16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2项,其中行政处罚34项,行政许可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7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本结果依据2006年3月21日前有效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制办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其中,序号第176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1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1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1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5、《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 16、关于印发《XX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汉党﹝2001﹞53 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处级事业单位,享受公务员待遇,继续承担原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的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XX市XX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1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5月1日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6年7月1日 8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7月1日 9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3年9月1日 10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9月1日 11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12 拖拉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4年10月1日 1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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